房仲法律】五件絕對不能做的事
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注意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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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仲創業要成功,一定要遵循法規的條文及主管機關的規範,來執行業務,才能避免糾紛或申訴事件的產生,為您整理出五件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絕對不能做的事情,帶您進一步認識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!
 

本文索引目錄

一、 經紀業者的責任

二、經紀人員的責任

三、重點觀念提示Q&A

一、經紀業者的責任

以下是經紀業者常見的5大疏失,若違反則可能受到6萬元以上,30萬元以下的罰鍰,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,還可連續處罰,房仲創業者對於經紀業者的責任務必要謹慎看待。


1.經紀業應備文件及營業保證金

2.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 

a.注意經紀人員的證照期限是否屆滿,務必要依有效期限進行換證程序,逾期的證書會被視為喪失效力。

b.注意新進人員是否完成訓練取得證明,並完成登錄程序。

3.不得賺取差價

若有超收服務費或賺取差價的情形,則應加倍返還,且可能有最高200萬元的罰鍰。

4.書面委託,才能銷售

即使是一般約,經紀人與委託人仍須先簽定「委託契約書」後,始能進行廣告銷售,且廣告銷售內容必須與事實相符。

5.指派經紀人簽章

詳見下表「不動產經紀人應簽章文件」。

 

二、經紀人員的責任

以下為不動產經紀人及營業員常見的疏失,若違反可能受到申誡處分

1.經紀人不得為自己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
建議除了自己之外,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等近親交易均應迴避,避免引起交易相對人的質疑。

2.經紀人簽證文件不得闕漏

3.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

不動產說明書除了要有經紀人簽章外,也要有賣方的簽名,以確認書面資料的正確性;而在帶看完成之後也要請買方簽名,以確認帶看服務過程中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相對人解說。

4.不得賺取差價

違反則經紀人員會被處分停業3~6個月。

5.申誡三次→停業;停業五年→撤照

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雖無實質罰款問題,但記申誡累計達3次以上,會另外有6個月以上,3年以下的停業處分;若停業處分累計達5年則會被撤銷證照。

 

三、重點觀念提示

以下整理出在實務上,最常見的3項執行業務缺失,與主管機關對應的罰則,提醒各位有志於房仲創業的夥伴,務必謹慎留意。

本文出處 >> 住商不動產加盟總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