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營運作業】僱傭?承攬?怎麼做才沒困擾!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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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仲分店與人員的法律關係,是加盟房仲產業中常見的糾紛與問題,簽立「僱傭契約」或「承攬契約」可能會有甚麼風險?這是每一位有心從事加盟房仲的業者,所必須要了解的事情,務必要讓分店的管理合於法律的規範,並且降低經營的風險,事業發展才能長治久安。

本文索引目錄

壹、經紀業與經紀人員間的法律關係

一、法律規定

二、法院或行政機關解釋

三、經紀業實務作法

四、小結

貳、承攬契約被認定是僱傭關係的營業風險

一、公司營業風險

二、配套機制-投保意外險

三、小結

 
壹、經紀業與經紀人員間的法律關係

「承攬」與「僱傭」在法律上的責任與效果是截然不同的。

一、法律規定

● 行政院勞委會(86)勞動一字第047494號公告指出,不動產業及工作者自民國87/4/1起適用「勞基法」。

按民國88年通過的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,立法精神是人必歸業,業必歸會。

照法規系統來看,認定經紀人員與經紀業之間屬於「僱傭關係」,以「勞基法」為主。

二、法院或行政機關解釋

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,勞動雙方的關係,應視實際上勞動人得否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及業務風險、報酬而定。

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,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實質認定。

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區分:人格從屬/經濟從屬/組織從屬。

三、經紀業實務作法

四、小結
選擇採用「僱傭契約」者,應檢視公司相關人事作業,均須符合「勞基法」規定,如無法做到完全符合勞基法,建議就採「承攬契約」,雖法院多數認定依勞基法處理,也有開罰可能,但至少員工向公司主張勞基法的機率會降低許多。

 

貳、承攬契約被認定是僱傭關係的營業風險

即使人員簽署「承攬契約」,仍有被認定是「僱傭關係」之可能,則加盟房仲店東須負擔雇主責任,其中以職災補償責任最重,若以單一員工薪資5萬元計算,若不幸發生職災死亡,雇主須補償費用高達225萬元。


一、公司營業風險

「勞基法」第59條規範,勞工因職災而致死亡、失能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。
1. 醫療費用。

2. 工資補償,最高40個月平均工資。

3. 失能補償。

4. 死亡補償,最高40個月平均工資。

依「勞工保險條例」,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,得予以抵充之。

雇主負擔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,可抵充法定職災的補償費。

 

二、配套機制-投保意外險

透過保險機制,防範員工造成他人損害導致加盟房仲分店須負連帶責任;也能防範員工因故遭遇職災時,分店應負擔的鉅額補償責任。

任職時要求自行投保「第三人意外險」,並提供投保證明。

任職時主動付費替人員投保「意外險」。

一般意外保險,保額每100萬元保費約1000元/年,每月平均成本僅83元,可免除意外發生時的重大負擔。

 

三、小結
不論使用僱傭或承攬契約,加盟房仲分店都必須有投保意外險的機制,保障職災補償義務,才能將營業風險降至最低。

本文出處 >> 住商不動產加盟總部/ 吳光華 首席協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