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房仲法律】自己的房子可以自己賣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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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房仲人員本身對於投資不動產有濃厚的興趣,究竟自己的房子能不能自己賣?這是許多房仲創業者實務上會面對到的問題,我們將從法律對不動產經紀業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規範,來帶您認識正確的作法,讓您在房仲創業的路上遠離糾紛不踩雷!

本文索引目錄

壹、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相關規定
一、條文內容

二、違反責任

貳、能否為親屬或老闆執行經紀業務

一、立法意旨

二、利益衝突

參、實務建議

一、清楚揭示身分

二、文字特別紀錄

壹、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相關規定

 

一、條文內容

●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,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。

● 係指經紀人員在本身執行仲介業務的案件中,不能同時為買方或賣方。

● 依照本條法規內容,銷售自己本身的房屋或自己買受該房屋,都是不被允許的。

 

二、違反責任:若違反前述法條,將可能有以下法律責任

 

貳、能否為親屬或老闆執行經紀業務

 

一、立法意旨

依<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>第16條的立法意旨來看,要避免經紀人員為自己執行業務,就是為了防止利益衝突,可能對消費者產生不利的狀況。

 

二、利益衝突

若經紀人員為親屬或老闆執行業務,在開價與售價之間必然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,因此前述的民、刑事責任恐難以避免,房仲創業者務必謹慎面對。

 

參、實務建議

一、清楚揭示身分

若實務上有銷售分店的人員或親屬之物件,務必要將雙方的身分對消費者說明清楚,尤其是與分店利益直接相關的店東或店長的親屬委託售屋,一定要特別揭示說明。

二、文字特別紀錄

議價時-務必於「買賣議價委託書」或「要約書」中載明:買方知悉本標的之賣方為分店人員(或其親屬)。
簽約時-務必於「買賣契約書」中的特別約定事項,加註以上文字,避免後續糾紛。


本文出處 >> 住商不動產加盟總部/ 吳光華 首席協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