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房仲法律】如何開出合法的房仲店頭?

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有關「經紀業的設立規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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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要房仲創業,第一步一定要了解法律上對於房仲業者的相關規範。目前各縣市政府對於當地的房仲業者,均依照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的內容來進行管理,以下整理出有關”經紀業”設立的要件與重點,讓您做好準備合法開業,房仲之路走得順遂長遠!


本文索引目錄

一、 經紀業設立的積極(必備)條件

二、 經紀業設立的消極(禁止)條件

三、 設置經紀人

四、 揭示責任

一、經紀業設立的積極(必備)條件

房仲創業開設分店的必備條件,主要規範在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的第5條及第7條,重點整理如下:
1. 申請許可

●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。

合於規定則由政府發給「經紀業許可文件」。

2. 辦妥公司登記

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。

分設營業處所(分店),應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備查。

3. 繳存營保金

營業處所5處以下:每1營業處所25萬元。

營業處所逾5處:每增加1處,增繳10萬元。

營業處所之經紀人數逾5人者:每增加1人增繳3萬元。

最高不得超過1000萬元。

4. 加入公會

需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。

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會、停權、退會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5. 開始營業

前述1~4項作業應於6個月內辦妥,並於加入公會後6個月內開始營業。

得申請展延一次,以3個月為限。

、經紀業設立的消極(禁止)條件

三、設置經紀人

根據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的第11條,經紀業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。也就是說具備「不動產經紀人證照」也是房仲創業開店的必要條件之一。
分店內營業員數超過20名,就要增設1名經紀人。

 

四、揭示責任

 

本文出處 >> 住商不動產加盟總部